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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通宽带双向卫星小站撤销指引 Ver 2.0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通宽带双向卫星网络管理,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申请撤销宽带双向卫星系统的用户应保证其下属营业部在撤销宽带双向卫星后,仍能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信网络技术白皮书》所规定的技术等级,否则本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第三条 申请撤销宽带双向卫星小站的用户需填写《上海证通宽带双向卫星撤销申请表》,盖公司章(营业部章无效)后寄至本公司市场部。
第四条 申请撤销宽带双向卫星的用户需在小站正式关闭日期的十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公司提交撤销申请,并保证自申请表中填写的小站关闭日期之日起不需再使用已申请撤销的宽带双向卫星,否则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申请撤销宽带双向卫星小站的用户应配合本公司进行小站撤销的相关工程实施工作。小站设备所有权属于网通公司所有,无论完好与否,都将予以收回。如发生设备损毁的,用户需按标准进行赔偿,设备遗失的,用户需按标准进行赔偿并出具有效遗失证明。设备损毁/遗失赔偿标准:(见附件二)。以上设备按5年平均折旧计算净值,设备残值为资产价值的5%,设备使用期自设备签收之日起至小站撤销之日,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第六条 宽带双向卫星撤销后用户需配合本公司进行使用费结算。
本指引解释权归上海证通所有,上海证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
附件一:《上海证通宽带双向卫星撤销申请表》
附件二:《上海证通宽带双向卫星设备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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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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